一、資產權屬及完整性
中國證監會審核通常關注以下問題:
1、標的資產是否已經取得相應權證并詳細披露,對于未取得權證的,是否披露了相關資產的詳細情況以及權證辦理的進展情況,預計辦畢期限、相關費用承擔方式以及對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體影響。
2、標的資產的權屬是否存在爭議或限制,如抵押、質押等擔保權利限制或相關權利人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等情形,申請人是否逐項披露消除爭議和限制的措施和期限,以及不能按期消除的風險和影響,并作出風險提示。
3、如果標的資產作為擔保物對應的債務金額較大,是否已經充分分析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證明其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債務履行記錄,不會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的資產權屬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4、標的資產的資產評估及作價是否已充分考慮標的資產的權屬瑕疵,如未考慮,是否已提出切實可行的價值保障措施。
5、上市公司擬購買的資產涉及完整經營實體的,相關資產是否整體注入上市公司,包括生產經營所需的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如包括,是否詳細披露權屬變動的具體安排和風險;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關聯方支付或收取使用費,如何確定金額和支付方式。
6、擬注入上市公司的標的資產涉及立項、環保、用地、規劃、施工建設、行業準入、外資管理、反壟斷等有關報批事項的,關注是否辦理了許可證書或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7、標的資產業務涉及特許經營的,關注特許經營授權具有的排他性、不可撤銷性等特殊屬性。
8、律師和獨立財務顧問是否對前述問題進行核查并明確發表專業意見,包括但不限于該等情形是否對本次交易作價產生重大影響,是否對交易進展構成障礙,申請人提出的解決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二、收購資產
如為股權則主要關注什么問題?
1、目標公司的歷史沿革中的設立、歷次增資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 2、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況, 3、目標公司股權是否被質押或被采取扣押、查封等限制權利行使等措施, 4、上市公司收購目標公司部分股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 5、目標公司股權是否存在權屬糾紛。
三、目標公司
尚未辦理權屬證書,如何處理?
可取得起他能夠證明出售方合法擁有相關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文件,或者取得權屬證書頒發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權屬證書辦理無實質性障礙的文件。
四、標的資產
完整性情況是否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擬購買(或出售)的資產涉及完整經營實體的,關注相關資產是否將整體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
2、涉及完整經營實體中部分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的,關注重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實際控制的資產,相關資產(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廣深港法律智庫)在研發、采購、生產、銷售和知識產權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獨立性;
3、標的資產涉及使用他人商標、專利或專有技術的,關注是否已經披露相關許可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否充分說明本次重組對上述許可協議效力的影響,該等商標、專利及技術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
五、對標的資產權證
關注點有哪些?
1、標的資產的權證辦理情況是否已分類詳細披露;
2、對于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相應權證的,應關注:申請人是否補充披露尚未取得相應權證資產對應的面積、評估價值、分類比例,相應權證辦理的進展情況,預計辦畢期限,相關費用承擔方式,以及對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體影響等,在明確辦理權證的計劃安排和時間表的基礎上,關注是否提供了相應層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權證無障礙的證明,本次交易標的資產評估及作價是否已充分考慮前述瑕疵情況,如未考慮,是否已提出切實可行的價值保障措施。
3、對于采礦證、探礦權證、特許經營許可證、藥品食品注冊證、商標權證、專利權證等其他相應權屬或資質證書的辦理情況,比照土地使用權、房產證等。 六、標的資產
是否存在爭議或限制?
1、標的資產權屬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等權利限制或相關權利人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等情形的,申請人是否逐項披露標的資產消除權利限制狀態等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等辦理進展情況及預計辦畢期限,是否列明擔保責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體方式。針對不能按期辦妥的風險,是否已充分說明其影響,作出充分的風險提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標的資產作為擔保物對應的債務金額較大的,關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說明相關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證明其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債務履行記錄,不會因為擔保事項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的資產權屬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2、標的資產涉及被行政處罰的,應披露處罰的具體事由、處罰進展或結果、分析其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律師和獨立財務顧問是否就該等處罰對本次交易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涉及訴訟、仲裁、司法強制執行或其他爭議的,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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