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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訴請證照返還的主體認定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7-05-20
  【案情回放】

  2006年,外資企業鳳永公司成立,股東張林虎(挪威國籍)、股東權赫南(韓國國籍)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為權赫南。2008年股東發生變化,經省外經委批準,鳳永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股東權赫南無償將自己擁有的鳳永公司50%的股份轉讓給嘉德公司。張林虎和嘉德公司成為鳳永公司的股東,各占鳳永公司50%的股份。邵勇系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鳳永公司的總經理,由邵勇實際控制鳳永公司財產權和經營權并掌管所有證照。2008年11月2日,鳳永公司作出《關于股權變更的董事會決議》,決定董事長由張林虎委派,由張林虎擔任,取消權赫南原委派的董事成員和董事長。12月18日的鳳永公司章程、嘉德公司與張林虎簽訂的鳳永公司經營合同均載明,董事長由張林虎擔任,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2月25日,合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作出合外審(2008)116號《關于同意鳳永(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股權變更的批復》,內容包括,董事長由張林虎擔任。張林虎、權赫南、邵勇均簽署委托書委托杜洋辦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變更手續,但至今仍然未予以變更。

  鳳永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邵勇返還鳳永公司證照。法院一審支持了鳳永公司的訴訟請求。邵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林虎無權以鳳永公司名義起訴邵勇,應駁回鳳永公司的起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以工商登記為準,鳳永公司未在工商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鳳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為權赫南,而非張林虎,故張林虎不能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鳳永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訴訟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鳳永公司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駁回鳳永公司的訴訟請求。通過鳳永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及相關文件能夠確定對鳳永公司內部而言,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張林虎,故張林虎有權以鳳永公司名義提起訴訟。但鑒于本案屬于公司內部糾紛,鳳永公司的各股東應通過協商一致的方法解決,且鳳永公司的證照一直由邵勇持有,邵勇也是鳳永公司的股東嘉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邵勇持有鳳永公司的證照更有利于鳳永公司的經營發展。

  第三種觀點認為,鳳永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邵勇應承擔返還鳳永公司證照的責任。理由如下:本案系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系公司內部糾紛,應以公司內部有效決議文件來判斷和確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鳳永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已確定鳳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林虎,張林虎的行為可以代表鳳永公司的意志,有權以鳳永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訴訟。協商解決確系返還證照糾紛的最佳方式,但法律賦予了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權利,且雙方在董事會決議作出后長達九年時間里分歧始終未能化解,在通過自行協商已無法解決的情形下,鳳永公司訴至法院是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公司證照屬于鳳永公司法人財產,鳳永公司擁有證照的所有權,鳳永公司有權指定專人實際占有、控制,鳳永公司認為繼續由邵勇持有、控制公司證照影響該公司對內部治理的控制權,有權要求邵勇返還公司證照。

  【法官回應】

  公司證照返還應以公司內部決議文件確定公司意志代表

  公司證照具有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公司證照通常包括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公章、財務、合同、發票專用章等各種公章。因公司證照返還引發的糾紛,其實質往往涉及公司內部治理中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系公司內部糾紛。因此,此類案件與普通的損害公司權益的財產返還訴訟案件,在訴訟主體的確定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

  1.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中,未經工商登記變更的法定代表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起訴的權利主體應為公司,認定鳳永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從以下兩方面分析: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問題,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權以公司名義行使訴權;其次,張林虎身份的認定問題,其是否為鳳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自治乃現代公司法之精髓,法律充分尊重公司的獨立人格、獨立財產及行為自由,充分尊重公司在創設、變更與消滅公司法律關系方面的自治精神。而公司自治之核心即在于公司行為自由,公司行為自由既包括公司單方行為自由,亦包括公司雙方行為自由,也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自由。公司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公司內部事務,但公司只是抽象的人資集合體,其從事的一切活動都是由公司內部的人來實施,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表示機關。董事會通過會議的形式,依據公司章程作出相應的會議決議,法定代表人則將相應的決議內容予以外部化。涉及訴訟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以公司名義起訴的訴訟權利。

  鳳永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法定代表人為權赫南,但其董事會決議指定法定代表人由張林虎擔任。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公司請求,依法為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行為并非行政許可行為,而是將公司的變更行為曉諭社會公眾的行政登記和公示行為。只要申請變更登記的公司的變更決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公司登記機關就應對公司相應的變更事項予以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并不產生設權的效力,其作用僅在于產生公示公信效力,目的在于保護信賴公司登記事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公司外部糾紛應遵從商事外觀主義,以工商登記作為認定原則,而本案系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屬于公司內部糾紛。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工商登記與董事會決議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對于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及判斷誰能代表公司意志,應以公司內部有效決議文件來確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鳳永公司董事會決議決定董事長有張林虎委派并由張林虎擔任,根據上述董事會決議內容,再結合章程關于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能夠認定,在鳳永公司內部,鳳永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張林虎,因此,張林虎的行為可以代表鳳永公司的意志,其有權以鳳永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訴訟。

  2.公司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要求公司證照的實際保管、持有人返還公司證照

  有觀點認為,保管公司印章、證件等糾紛系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事務,應通過協商一致的精神解決。筆者認為,返還證照系公司內部事務,協商解決確為化解糾紛的最佳方式。但結合本案事實,2008年11月2日的鳳永公司董事會決議決定董事長由張林虎擔任,之后鳳永公司應根據董事會決議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鳳永公司有責任也有能力完成該變更登記手續,但時至今日已將近九年時間,鳳永公司仍未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張林虎系挪威籍,經常居住在國外,自成為鳳永公司股東之后,由于地域限制,對公司經營不便親力親為,鳳永公司一直由邵勇實際管理,鳳永公司公章及相關證件亦由邵勇掌控,必然,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也須依賴于邵勇的協助配合方能完成。上述情況說明邵勇對于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一事態度消極,邵勇與張林虎之間的分歧由來已久。在長達近九年的時間里,雙方的分歧始終未能化解。通過自行協商無法解決問題時,張林虎選擇以鳳永公司名義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調解未果,二審期間雙方申請庭外一個月時間和解,二審法院也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公司內部無法自行解決時,為及時規范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秩序,法律賦予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權利。鳳永公司要求邵勇返還鳳永公司證照系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符合法律規定。

  3.公司證照的實際保管、持有人沒有合法理由和依據繼續保管、持有公司證照時,應承擔返還公司證照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不僅包括公司享有的貨幣、固定資產、債權、對外投資的股權、知識產權,還包括公司經營中依法建立的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財務資料。鳳永公司作為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等相關文件。上述公司證照對外代表著公司意志,是公司的表象。盡管公司擁有上述證照的所有權,一般而言,為方便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公司證照往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專人實際占有、控制,當公司相關人員發生相應變化后,以前有權保管、持有公司證照的人員則可能不再適合繼續保管、持有公司證照。此時,即應將公司證照返還給公司。結合本案,鳳永公司的證照原由總經理邵勇控制,公司經過股權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在公司相關變更登記事項未能順利完成的情況下,公司認為繼續由邵勇持有、控制公司證照影響該公司對內部治理的控制權,公司有權要求邵勇返還相關證照,并進而決定由何人保管。邵勇對其持有公司證照的事實沒有異議,嘉德公司系鳳永公司股東,邵勇作為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以嘉德公司名義行使相應股東權利,但無權以此為由繼續持有、控制鳳永公司證照。因此,邵勇沒有證據證明其繼續持有鳳永公司公司證照有合法理由和依據,應判決邵勇向鳳永公司返還證照。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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