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家庭經濟困難,經媒人介紹認識王某,因無力支付彩禮,陳某向親戚借款10萬元用于給付王某彩禮款。婚后三個月兩人性格不合,陳某至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后,陳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部分彩禮。 【分歧】 對于陳某在離婚后再次起訴主張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支持陳某再次起訴主張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陳某應在提出離婚訴訟時一并主張返還彩禮。在判決離婚后陳某與王某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不能再向王某主張返還彩禮。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支持陳某的該項訴訟請求。返還彩禮是陳某的訴訟權利,可以單獨行使,且陳某的主張未過訴訟時效,可以支持。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陳某在離婚訴訟中未要求返還彩禮,在訴訟中也未表明過放棄該項請求。陳某當然可就該事項單獨行使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陳某與王某已經登記結婚,其在婚前給付王某彩禮,陳某家庭困難,為給付彩禮向親朋好友借款,導致家庭困難,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三條,是可以要求王某返還彩禮的。 陳某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對返還彩禮的訴訟時效法律未做出特殊規定,對其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本案中,雙方登記結婚后,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陳某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收到侵害。陳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時效應從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計算后兩年內。本案中,陳某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本案中陳某可以在離婚后再向王某主張返還彩禮。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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