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因未如期支付貨款,某技術研究公司將某商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并要求商貿公司唯一股東金先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情】商貿公司與技術研究公司之間存在布料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未約定布料的檢驗期間、質量標準和質保期,金先生系商貿公司唯一股東。2015年6月25日,金先生與技術研究公司簽訂對賬單,確認商貿公司尚欠技術研究公司布料貨款48萬余元未付。 【紛爭】后催討未果,2015年10月,技術研究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商貿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擔案件訴訟費用,金先生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商貿公司、金先生辯稱,金先生是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技術研究公司與商貿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金先生的簽字代表公司,不應成為被告;雙方買賣合同并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涉案商品質量存在瑕疵,不同意技術研究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商貿公司、金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終審】二中院終審駁回商貿公司、金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金先生與商貿公司連帶向技術研究公司支付48萬余元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擔案件訴訟費用”的判決。 【說法】技術研究公司與商貿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技術研究公司已經履行了供貨義務,商貿公司亦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商貿公司屬于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金先生系唯一的股東。案件中,金先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商貿公司資產,故應對商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雙方未約定布料的檢驗期間和質量保證期,故商貿公司應當及時檢驗并將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通知技術研究公司,對賬單記載最后一次供貨時間為2013年11月4日,而商貿公司、金先生未舉證證明其在案件訴訟前就涉案布料存在質量問題向技術研究公司提出異議,其在案件審理中提出質量異議超過了合理期間,故對他們關于涉案布料存在質量瑕疵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ㄗ髡邌挝唬罕本┦械诙屑壢嗣穹ㄔ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