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1)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108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fā)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或個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揭發(fā)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行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發(fā)覺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司法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zhí)行公務中,一旦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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