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偵查監督,既包括檢察機關對偵查過程的監督,也包括對偵查結果的監督。對于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實現對偵查結果的監督。
審查起訴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機制,對于提高公訴案件質量,提高審判的客觀性和正確性有著重大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存在著二次退補比重高、因審查起訴期限即將屆滿為了延長辦案時間被借用等問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前不久聯合出臺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7條規定:“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筆者認為,在目前司法體制下,建立健全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效監督偵查活動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對于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案件,更要加強說理,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起到引導偵查取證的作用,有利于偵查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 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內容構成 建立健全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說理主體。說理,是一個闡述和理解的過程,這個過程要求說理者和說理對象都必須是有邏輯、有感情的辦案主體。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必須具體到辦案人,就是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是根據誰取證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具體的補充偵查工作人員,所以往往同時涉及預審主辦人員、派出所辦案人員或刑偵、經偵、禁毒等多部門的人員。 二是說理形式。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說理機制需要主體直接感知和親歷,應當采取書面和口頭相結合的形式。可以先由檢察機關承辦人送達《補充偵查提綱》,偵查機關確定具體偵查人員后,二者可以面談交流。這可以使得信息得到及時反饋,提高溝通效率。 三是說理內容。首先,“退補”背景要說明清楚。背景不清楚,偵查人員就無法了解案件承辦人的具體思路,也就無法明確偵查方向。其次,“退補”理由要清楚。一是為什么證據不足?哪些待證事實沒有證據支撐,需要補充偵查的證據用以證明何種犯罪構成要件,其在全案證據中的證明作用如何;二是程序上為什么不首先適用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材料程序,為什么不能自行偵查;再次,補偵標準要清楚,說明補偵所取得的證據是用于證明定罪事實還是量刑事實,要求達到什么樣的證明程度。 四是說理跟蹤。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后,由于缺乏對補偵工作的跟進、監督,容易導致出現偵查機關退而不查、久拖不查現象。說理跟蹤,就是要加大跟進、監督的力度,如果發現存在故意拖延、擱置不辦或者消極補偵情況的,承辦人可以進行口頭糾正或督促;致使主要證據滅失,造成案件處理受到重大影響或者補偵超期等違法現象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送達《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監督補偵工作。 五是說理監督。為了避免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流于形式,可以考慮建立偵查機關認為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向公訴部門復議的機制。 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作用分析 建立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進正確適用“退補”。在退回補充偵查機制下,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在準備說理的過程中必須深度梳理案件,就有可能過濾掉不必要的“退補”;鑒于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更加復雜,促使承辦人對比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材料程序,作出相應選擇,從而相對降低退補率。同樣,對于比較容易收集的證據,也可能適用自行補充偵查程序。 第二,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有利于增強“退補”的針對性。說理機制下的“退補”,承辦人要充分說理,特別是《補充偵查提綱》必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不能無中生有,只有這樣,才能符合說理的要求。 第三,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說理機制有利于實現補查效果。建立在人性化基礎上的說理機制,力圖搭建一個尊重個體檢察官和個體偵查人員人格的平臺,建立平等、及時、準確、高效的溝通機制,通過口頭和書面相結合的形式,最大限度明確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的要素,并且設置說理跟蹤和說理監督的保障機制,達到提高退補質量和效率,實現“有效退補”的目的,使退回補充偵查機制在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作者分別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證據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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