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量刑情節 (一)總則常見的法定量刑情節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2、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脅從犯、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 3.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預備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4.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這在刑法中只有一個,那就是從犯。 5.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6.從重處罰:累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7.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重大立功;我國有管轄權,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免除一定要寫在第一位) (二)分則常見的法定量刑情節 1.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2.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從重處罰;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 5.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6.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罪的,從重處罰;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9.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10.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11.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12.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3.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從重處罰; 14.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15.犯受賄罪索賄的,從重處罰;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災、救濟、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17.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淫穢的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從重處罰; 18.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從罪處罰; 19.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 20.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郵件、電報、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二、酌定情節 這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動機;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時間、地點;④犯罪結果;⑤犯罪對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⑦犯罪后的態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節的種類 量刑情節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在1997年刑法中,總則不再有加重處罰。如果需要加重刑罰必須在刑法分則中有明確規定,這一般是所謂的情節加重犯。 1.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較重的刑罰。 2.從輕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較輕的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正確的做法是,先暫時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序,根據刑法估量應當判處什么刑罰,再考慮從重情節與從輕情節,從而確定應當宣告的刑罰。 3.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減輕處罰有兩種。其一、法 定的減輕處罰情節。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只有一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② 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與犯罪人所犯之罪具體相對應的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其二、法外減輕 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4.免除處罰。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四、量刑情節的競合 如果犯罪人有數個量刑情 節,應當分別予以考慮,而不能任意改變量刑情節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幾個從輕情節,那應該對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內數次從輕,而不能減輕處罰,相應的如果有 數個從重情節,也不能對其加重處罰。如果犯罪人既有從寬情節,又有從嚴情節,則應先考慮從嚴情節,在考慮從寬情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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