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彭某隱瞞已從房產經紀公司離職事實,謊稱已獲得房主李某全權委托售房,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房主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登記信息,偽造《房屋買賣委托合同》、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并帶被告人劉某某現場看房,騙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冒充房主簽名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并以購房定金、分期購房款、中介費為由累計騙取被害人錢款41.4萬元。其后,被害人警覺報警,彭某落網。 【評析】 關于彭某行為的定性問題,存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彭某僅利用合同形式作案,沒有為履行合同作出任何努力,應構成一般的詐騙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廣州刑事律師理由如下: 第一,彭某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彭某利用其房產中介職業之便,持有房主身份及房產權屬證明,偽造授權委托書、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憑證等,足以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其后簽約履約以致被騙也在情理之中。彭某的行為既損害了合同雙方的信賴關系及合同的嚴肅性,也對房產交易市場包括中介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沖擊,使人們在交易時疑慮陡增。 第二,彭某利用合同實施詐騙且騙取的是合同項下款物。被害人作為正常交易主體,不會在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就毫無戒備地支付購房款,彭某詐騙得逞,唯有偽造材料及合同以騙取信任,且通過合同的約定完成詐騙。彭某騙取的41.4萬元是購房定金、分期購房款以及中介費,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均有明確約定,均系合同項下款物,而非“運作費”“打點費”等與合同內容無關的費用,故宜認定為合同詐騙。 第三,合同詐騙罪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履行合同的潛在能力并為之努力。彭某持有房屋鑰匙及房主的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偽造房主授權文書、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轉賬憑證,且彭某房產中介的身份及之前多次同被害人打交道的經歷,足以使被害人相信其的確是受房主全權委托處置涉案房產,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情形。 唐文聰律師(手機13825008183),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刑事律師,15年專業刑辯經驗,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辦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取保候審后不予追訴、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或上訴減刑,擅長辦理稅務犯罪、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刑事案件,涵蓋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經營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騙取貸款罪、尋釁滋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合同詐騙罪、走私廢物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組織賣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4.yea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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