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1月至12月經常在江安縣四面山鎮某村做竹片生意,期間,多次以喝水等為由趁村民楊某未在家之機對其孫女張某琴(10歲)、張某玲(12歲)以給錢為誘餌,采取“按摩”疏通經脈為由多次用手分別對兩名小女孩胸部、陰部實施猥褻行為;同期內,被告人王某還竄至陳某家向其謊稱自己以前是醫生,其孫女陳某某(11歲)血脈跳動緩慢,需要白酒為其“按摩”疏通經脈,騙得了陳某的信任后,陳某遂到鄰居劉某家要來白酒,被告人王某當著陳某的面對睡在床上蓋著被子的陳某某,將白酒倒在手上伸進去對其胸部、陰部實施猥褻行為。同年12月24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王某再次竄至楊某家引起其懷疑,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三被害人經醫院檢查分別系患外陰紅腫,粘膜充血,霉菌性陰道炎等病。 【本案爭議的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均辯解其沒有猥褻三被害人,本案只有三被害人陳述,因無被告人有罪供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被告人王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被告人拒不供述猥褻三被害人的犯罪事實,屬“零口供”,但根據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書證等證據能夠相互佐證,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對三被害人多次實施猥褻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案件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被告人王某雖拒不認罪,但在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其不認罪并不影響定罪。 刑事訴訟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八種,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只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表明被告人“口供”是可以采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輕信口供,且“口供”也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不具有證據的優先性,缺乏“口供”,即“零口供”也不能必然影響證據鏈條的完整性。 本案被告人王某雖然歸案后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一直否認對三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屬“零口供”。但從本案的其他證據看,認定被告人王某猥褻三被害人,不僅有三被害人的陳述均證實被王某以“按摩”疏通經脈為由多次對其實施猥褻;也有證人鄧某、董某華、楊某、陳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和辨認筆錄分別證實看見胡某多次到三被害人家中,且陳某還證實王某當著自己的面用白酒給其孫女“按摩”,所用酒的來源以及到鄰居劉某家拿酒的目的也得到了證人劉某、劉某明、姜某澤等人的印證;也有書證證實三被害人經醫院檢查陰部紅腫、粘膜充血,霉菌性陰道炎等病也與三被害人陳述被胡某摸的部位相印證;還有被告人王某也承認在案發前在當地收了十多天竹子,具有作案時間也與上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的時間相印證,且當庭供述與上述證人并無矛盾。上述證據能夠相互佐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對三被害人多次實施猥褻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能得出被告人王某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故應以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王某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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