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卜某、黃某與卜某通、卜某昌等人到東莞市某大排檔吃宵夜,期間,卜某因為拿了隔壁大排檔的筷子,與該大排檔的老板發生爭吵。市場保安被害人唐某見狀上前處理,與卜某、黃某等人發生爭執,卜某、黃某等人遂上前毆打唐某。卜某持啤酒瓶砸唐某,啤酒瓶被砸碎半截,卜某便持剩下半截啤酒瓶與黃某等人朝市場內逃跑,唐某從后追趕。當卜某等四逃至市場內萬豪時裝店門口時,被唐某趕上,雙方再次發生打斗,卜某、黃某等四人圍住唐某,卜某持碎啤酒瓶捅唐某。后卜某等人逃跑,卜某跑至鴻運溜冰場河邊小路時,被唐某等人抓獲,黃某等人則逃走。唐某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卜某、黃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卜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優辯網唐文聰律師受聘擔任被告人黃某的辯護律師,依法為黃某提供了辯護。 在會見了被告人黃某及到檢察院閱卷后,唐文聰律師詳細分析了案件材料,認為本案的證據相互之間存在予盾,許多證據存在疑點,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根據刑法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作出無罪辯護的辯護意見。另一被告人卜某的辯護律師也依法作出無罪辯護的意見。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采納兩名被告人的辯護意見,對兩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認定,并認定被告人黃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從犯,應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之后被告人黃某再次委托唐文聰律師作為二審辯護律師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在本文上傳之日,該案尚處于二審階段。 由于本案的證據存在諸多疑點,而且我們是作無罪辯護,因此案件從開庭一開始便進入了激烈的唇槍舌戰。 首先是案發的起因及經過。在本案處理過程中,由于起訴書中對案件發生過程的指控完全不符合事實,在庭審過程中,我們給予了強烈反擊。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稱被害人唐某是以市場保安身份前來處理并發生爭執,而且是卜某、黃某等人先動手毆打唐某,與兩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證人的證言完全不符,唐某并未穿著能表明保安身份的制服,到來后不問青紅皂白就動手推打被告人黃某,才導致事情的進一步惡化,被害人唐某在案發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公訴機關對該事實的指控嚴重不符合事實,不僅對案件處理不利,還會激化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在庭審調查過程中,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及辯護律師的意見讓公訴人員非常難堪,畢竟在法庭上還原的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出入太多,更何況法庭上坐滿了前來旁聽的被告人親屬及被害人家屬。雖然最終法院沒有對辯護律師所主張的該事實予以認定,但由于被害人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開庭前被害人家屬均認為是兩被告人殺害了被害人,并不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再加上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添風加醋,被害人家屬在開庭時充滿了敵意,可被害人父母參加了庭審后,對案件事實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同時意識到了自己兒子的錯誤,也正是因為這樣,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親屬才很快就賠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兩被告人家屬共同賠償被害人親屬12萬元,被害人家屬在收到賠償款后向法院出具了書面諒解書,法院判決時對該事實作為從輕處罰情節予以了認定。 其次是證據鏈的認定問題。根據公訴機關所提交的證據,法醫鑒定被害人唐某的死亡系被銳器刺導致,而公安機關從被害人唐某死亡前搶救的醫院調查的診斷病歷證明,被害人向醫生自訴時稱是被刀刺傷,而兩被告人身上均未攜帶刀具,除了在逃的卜某通外,其他在場的人也均未攜帶刀具,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存在諸多疑點,未達到充分、確鑿的標準,而且也未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人卜某刺傷了被害人,公訴人與辯護律師就證據效力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事后聽被告人的叔叔講,當時在庭上看到我們與公訴人激烈辯論,真想鼓掌,他雖然曾任某機構的法律處處長,也參加過許多刑事案件庭審,但從未見到過如此精彩的辯護,他同時還告訴我們,公訴人整個庭審都黑著臉,顯然極不愉快,我們聽了沒說什么,或許隨著法制的更為完善,律師執業環境越來越好,更好的精彩還在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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